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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经营许可证新办办事指南

2021-09-11【公司工商财税知识】个赞

简介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经营许可证新办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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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申请材料(共10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一式1份);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zwz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代办|工商注册分公司|正展财务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如是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须同时提交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和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一式1份); (六)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一式1份); (七)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一式1份); (八)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一式1份); (九)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zwz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代办|工商注册分公司|正展财务
供原件核对,一式1份)。 三、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核 审批 出具证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zwz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代办|工商注册分公司|正展财务
五、办理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zwz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代办|工商注册分公司|正展财务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zwz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代办|工商注册分公司|正展财务
特别提示: 1、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有关规定,除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菜、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外,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 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zwz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变更代办|工商注册分公司|正展财务
米的。 2、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理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5】30号)有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工商、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农业、林业和园林、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司法、出租屋租赁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核发有关证照、许可证、备案证明。